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3月8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线索移交函反映,2021年1月12日有浙A6H1L8、浙A2H0D9、浙AX98Z6三辆轻型自卸货车将杭州余杭制水有限公司下属运河自来水厂的污泥倾倒在运河街道兴旺大道与联新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当事人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余违改[2021]第2000036号)。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主要从事建筑、市政养护及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将杭州余杭制水有限公司下属运河自来水厂脱泥机产生的污泥倾倒在运河街道兴旺大道与联新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2021年3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环余听告[2021]第2000036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将杭州余杭制水有限公司下属运河自来水厂脱泥机产生的污泥倾倒在运河街道兴旺大道与联新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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