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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7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10日和2021年1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加工生产,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3条喷粉线、2条手动前处理清洗线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贰拾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6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