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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0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3民初9759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1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宝根、东莞市金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伟光借款本金273000元;二、被告邹宝根、东莞市金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朱伟光借款利息(以273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伟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伟光负担620元,被告邹宝根、东莞市金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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