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10375****9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04民初3640号 |
案号 | (2020)鲁0104执6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委托借款本金9981726.2元,支付截止2019年6月11日借款利息、罚息927131.22元;并向原告支付以9981726.2元为基数,以年息15标准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借款利息、罚息;二、原告有权以被告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资产、设备(以20180048号《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所载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第一项请求优先受偿;若被告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资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请求的债权,原告有权以被告山东民利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设备(以20180049号《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所载资产)和被告民怡丰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抵押设备(济市中市监动抵登(2018)2号《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所载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不足债权请求优先受偿。三、被告张民、杨夫平对被告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资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请求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87953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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