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市人防罚〔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2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监察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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