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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8168****39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81民初2801号
    案号 (2021)闽0481执恢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逢吉、刘佳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宏玉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383,333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继续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二、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0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陈逢吉、刘佳红、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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