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农(农药)罚[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擅自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应当受到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9 |
决定机关 | 象州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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