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73****54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1897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2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725万元、利息137801.37元、复利715.1元,及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被告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丁无白、李影对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842元,由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丁无白、李影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付,各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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