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仑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台塑三井精密化学有限公司申报的锂电池电解液生产项目综合楼改造工程的设计文件中,发现该工程三楼办公室房间内最远距离至房间疏散门距离大于15米,未设置两个疏散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5.2条之规定。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单位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7年8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万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