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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物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364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2993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物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94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84295.95元(截止至2015年12月30日),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上述第一项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恒长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2068)、建筑面积54.01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12甲75 12甲76)、建筑面积106.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2172 2173)、建筑面积106.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12甲83 12甲85)、建筑面积135.72平方米的房产,及被告高万军提供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1-2 D-F轴 3-4 G-H轴 4-6 G-1/G轴)、建筑面积457.19平方米的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第一款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辽宁物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06958元(截止至2015年12月30日),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被告营口恒长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物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4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辽宁物华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恒长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口恒长源置业有限公司、高万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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