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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923MA****2L3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11633号
    案号 (2020)川0191执3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电梯货款888,6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欠付货款644,5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244,0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3元,由被告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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