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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智旭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058****760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02民初12409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3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智旭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拆除自行在《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承租土地(约10亩)范围内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并将场地交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6部队职工服务管理中心; 二、被告秦皇岛智旭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2676部队职工服务管理中心支付场地占用费(按每日45.66元自2017年3月2日计算到被告交还场地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秦皇岛智旭门窗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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