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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隆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8****930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8533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3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隆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发飞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855250元及利息损失(以317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75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75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8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8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8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8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天津中发飞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1元,全部由被告天津隆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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