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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余姚银亿四明广场新华联百货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徐文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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