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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环罚字﹝2019﹞7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按当事人燃煤背压热电联产项目总投资(23278万元)的1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佰叁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8
    决定机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