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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田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彦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73****74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91民初940号
    案号 (2018)辽0191执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9,854,467.62元; 二、被告辽宁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付的利息、复利、罚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借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30%,借款当期执行利率为7.8%。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的1.5倍,罚息挪用利率按借款利率的2倍。如未按期足额付息,未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上述款项,被告王彦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上述款项,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胡涛、徐阳位于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160号2门、面积3021.8平方米的门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81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涛、徐阳、王彦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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