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威海市海洋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全德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057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威民二初字第18号 |
案号 | (2015)威执一字第004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法院 |
执行法院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7 |
发布日期 | 2016-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玉琴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 二、被告金玉琴于2015年11月15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86940.8元。 三、如被告金玉琴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还需向原告支付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全德松、金成才、全仙龙、山东海育时代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市海洋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金玉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全德松、金成才、全仙龙、山东海育时代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市海洋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金玉琴追偿。 六、案件受理费43204元,减半收取216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02元,由六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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