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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城法六〔2020〕02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南京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804637805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号1606室2020年4月30日2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陈向昌、杨庆文等日常巡查中发现,车号为苏AX6671工程渣土车在六合区马鞍街道马玉线“林子汽修”店门前运输建筑垃圾。经查明,南京权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NO.2016G81地块A地块基础项目渣土外运工程,办理的运输时间是2020年4月27日至5月7日22时启至次日6时止,该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建筑垃圾,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5085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5月1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4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4月3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0年5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垃圾准运证复印件、建筑垃圾通行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5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惩戒。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7
    决定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