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新华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2809****141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28民初65号 |
| 案号 | (2017)新2328执3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 发布日期 | 2017-07-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新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覃才胜人工费及建筑设备租赁费用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覃才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新疆新华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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