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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吐高区国罚〔2018〕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07-01 至2017-09-30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已经转成非正常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高昌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