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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75****68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52号
    案号 (2019)黑0110执恢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哈尔滨博宇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货款51 389.42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085元,本院减半收取543元,由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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