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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岩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62394
    执行依据文号 辽仲裁字2015第(52)号
    案号 (2016)辽10执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日期 2016-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大连金诺格防火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拖欠货款875213.00元,并承担利息(对其中的650480.00元,自2013年9月28日始,另224733.00元,自2014年6月28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计算) 被申请人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的仲裁费用225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经向本会预交,被申请人应将该费用直接给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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