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工商双生字〔2017〕第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所指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给予该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6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郭永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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