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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33****29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4989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1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孔德民租金1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00元,总计1525元,由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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