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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8972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恢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晓彬2017年9月、10月,2018年3月、4月工资,合计10400元。二、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晓彬代垫的费用8995.53元。三、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晓彬医疗保险损失284元。四、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海荣通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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