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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56****4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11629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3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癸冬、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邓家道向原告张明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付清借款2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黄癸冬、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邓家道向原告张明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付清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黄癸冬、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邓家道向原告张明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付清律师费304160元。 四、驳回原告张明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720元,由被告黄癸冬、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邓家道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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