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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19****39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5民初704号
    案号 (2020)桂0205执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汉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7009678.97元及利息(利息以7009678.9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柳州市跃进路3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A0071499号)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岳书杰在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95%股权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岳学文在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5%股权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广西焱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书杰、岳学文、谢建华、李庭安、谭力玮、王玥蓓对被告广西汉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广西焱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书杰、岳学文、谢建华、李庭安、谭力玮、王玥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汉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被告广西汉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焱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书杰、岳学文、谢建华、李庭安、谭力玮、王玥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324元,公告费1310元,共计646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汉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焱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书杰、岳学文、谢建华、李庭安、谭力玮、王玥蓓负担(履行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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