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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85983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221民初3351号
    案号 (2019)桂0221执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桂阳向原告杨先国付清尚欠外架工程款700000元; 二、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先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柳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179,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姓名)。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37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7元(原告杨先国已预交),由原告杨先国负担19223元,由被告邹桂阳、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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