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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书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85983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205民初3124号
    案号 (2018)桂0205执1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8910.97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316368.24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算、其中103192.09元自2014年11月24日起算、其中113394.5元自2014年12月15日起算、其中285956.14元自2015年2月3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 二、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刚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3508.4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43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18134元,由被告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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