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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28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1262号
    案号 (2019)皖0303执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909452.61元及利息(以2909452.6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09452.6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三、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 四、被告陆国斌、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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