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828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340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5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19-05-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295857.18元,之后的利息均按合同约定的9.135%/年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30900元; 四、被告刘映奇、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内容分别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刘映奇、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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