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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映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28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78号
    案号 (2016)皖0303执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005725.3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三、被告陆国斌、王萍、蚌埠市永泰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826元,减半收取33413元(原告已交纳),由四被告负担,其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给付款同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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