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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映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28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06号
    案号 (2016)皖0303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3.25万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被告蚌埠市东方金河毛纺有限公司、刘忠和、刘映奇、陆国斌、王萍、陆国伟、李均对上述两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宏河石化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8078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40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共计29039元,由八被告负担,其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给付款同步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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