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热罗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0009****879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0108民初6093号 |
案号 | (2021)琼0108执17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海南益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热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盛达·桫椤湾娱乐艺术风情街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8月5日解除。二、被告海南热罗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益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的租金10025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每季度所欠的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海南热罗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益盛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撤空专柜所产生的开锁费、公证费、照片打印费以及登报费共计12257元。四、驳回原告海南益盛达公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4.92元,由原告海南益盛达公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07.46元,被告海南热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607.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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