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0033****88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003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18)冀1003执15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日期 | 2019-0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高春晶所交定金20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高春晶关于赔偿房价上涨差价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廊坊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司法鉴定费10000.00元,由原告高春晶负担。 本案公告费由被告廊坊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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