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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理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60238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03民初5253号
    案号 (2018)冀1003执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丹、傅燕珍与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丹、傅燕珍房款507160元; 三、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丹、傅燕珍经济损失50716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0元,减半收取81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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