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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国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250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002民初5188号
    案号 (2017)豫1023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4-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玉贵偿还原告朱红勤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8000元; 二、被告卢国胜、许昌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頊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5320元,财产保全费1860元,合计7180元,由原告朱红勤负担1715元,被告刘玉贵、卢国胜、许昌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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