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公(站)行罚决字[2017]112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09日杭州中维歌德大酒店前台服务员祝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杭州中维歌德大酒店保安冯某某未按规定登记访客信息;杭州中维歌德大酒店经前期公安机关对酒店处罚并提出整改,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中维歌德大酒店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09 |
决定机关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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