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0****478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7700号 |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54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薛玉花支付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拖欠的“经营管理回报”差额43845.92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9625.89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薛玉花支付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经营管理回报”的50%即54450及支付逾期支付32670元“经营管理回报”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其中16335元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另外16335元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63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标准);三、驳回原告薛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8元,由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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