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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朝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0****47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终1985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3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8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冼宝球与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座落于本市越秀区越秀中路60号106房按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20750623号《房地产权证》所附《房地产平面附图》以砖墙进行间隔后交还给原告冼宝球。 三、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洗宝球支付2016年2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按18835元/月计算;若本判决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则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20719元/月计算;若本判决在2019年1月1日后生效的,则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按22791元/月的标准计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前述商铺交还原告冼宝球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由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逐月支付予原告冼宝球(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20719元/月的标准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22791元/月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冼宝球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付欠付租金或房屋使用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519元/日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冼宝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97元,由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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