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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朝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0****47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4907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2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沈云霞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拖欠的“经营管理回报”(每月按4703元的标准计付,其中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631.27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以当月实际欠付的“经营管理回报”数额为基数,自次月1日起计至当月“经营管理回报”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欠付的“经营管理回报”数额为限)。 二、驳回原告沈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9元,由原告沈云霞负担100元,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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