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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朝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0****47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4742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1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崔衍、崔宗麒与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越秀中路60号107商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越秀中路60号107商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交还标准腾空交还给原告崔衍、崔宗麒。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崔衍、崔宗麒支付2016年2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月按15720元计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每月按16506元计付);此后的房屋使用费,由被告参照上述标准向原告逐月支付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崔衍、崔宗麒支付逾期交纳上述租金的违约金(自2016年2月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以当时实际欠付的租金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欠付的租金数额为限)。 五、驳回原告崔衍、崔宗麒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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