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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19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南扬商初字第0716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5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4
    发布日期 2015-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佩尼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广发银行无锡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2日利息为184536.86元,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80%计算,息随本清)。 二、佩尼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广发银行无锡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4600元。 三、胜杰公司、长寿公司、杨洪庆、徐玉香对佩尼特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发银行无锡支行有权以长寿公司抵押的位于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的土地和位于及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永安路248号的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278.31万元和881.0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400元(已由广发银行无锡支行预交),由佩尼特公司负担,佩尼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无锡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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