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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19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澄商初字第1412号
    案号 (2014)澄执字第05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5
    发布日期 2015-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248438.58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0247144.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2%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85000元。 三、杨洪庆、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祥凤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对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对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Q1-010A深孔钻镗床2台、TQ2132*12000深孔钻镗床1台、C611001/1*1100重型卧式车床2台、KGPS1000kw石油钻具中频感应调质生产线1套、KGPS500kw石油钻具中频感应调质生产线1套、S1-262A手动管螺纹车床1台、S1-343数控管螺纹车床1台、CK6636×1500mm数控管螺纹车床1台、CJW-6000型磁粉探伤机1台、CCC-6A侧面叉车1台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以最高额9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3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29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洪庆、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祥凤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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