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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19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澄商初字第1411号
    案号 (2014)澄执字第01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5
    发布日期 2015-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0157427.56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8556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85000元。   三、江阴市佩尼特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杰、承正祥分别对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家港保税区祥凤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江阴胜杰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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