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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67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21民初1113号
    案号 (2017)赣0821执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晓华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13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其余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计付至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085元,由被告陈挺、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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