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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167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吉民初字第1766号(2015)吉民初字第1766号
    案号 (2016)赣0821执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6-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严丽华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430200元,共计1330200元,同意在2016年2月5日前归还本金150000元,在2016年3月底前归还本金100000元,在2016年6月底前归还本金250000元,在2016年9月底前还清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2015年11月1日前的利息已包含在1330200元中,2015年11月1日之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借款止);二、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原告严丽华有权申请执行尚欠的全部借款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三、被告归还本金150000元后,原告同意申请解除鼎丰大厦的保全措施;四、本案受理费16772元,减半收取计8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86元,被告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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