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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605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8民初19829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5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康冬利租金及押金102397.2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康冬利停业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康冬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康冬利已垫付),由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付康冬利。 案件受理费3348元(康冬利已垫付),由北京京日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付康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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