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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19]23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品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期间通过网络查询到销售聚丙烯的河北人王艳朝,先后购买了三批河北文安产的聚丙烯,取得3份天津市泓兴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43130,发票号码:05442586;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007072;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2991449。上述3份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96581.20元,票面税额共计33418.80元。进项税额33418.80元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1、5、8月申报抵扣11623.93元、11188.03元、10606.8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3418.80元,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增值税偷税行为处以已抵扣增值税33418.80元50%的罚款,计16709.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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