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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043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2502民初2974号
    案号 (2018)内2502执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041791.73元,并给付截止2016年7月5日因预期产生的罚息2685000元及复利168716.91元,以上合计23895508.6元,(剩余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7月6日起,以逾期未还本息21041791.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候利军、张美英、侯昊疌、候皓苒、孙铃琳、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142.55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负担13800元,由被告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候利军、张美英、侯昊疌、候皓苒、孙铃琳、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234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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